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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大连市沙河口区关于选任具有专门知识及增补人民陪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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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沙河口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区人大、区委政法委领导和指导下,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及增补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18名;增补人民陪审员2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中,担任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2.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三、职责、待遇、任期和增补

  1.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2.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4.人民陪审员需要增补时,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四、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正面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份),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正面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推荐表或申请表可就近到沙河口区司法局各司法所领取或网站下载(详见附件),非沙河口区户籍人员申领或现场提交报名材料时应当提供居住证明。

  星海湾司法所沙河口区星海湾街道星海广场B3区33-3号

  黑石礁司法所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西村街17号

  西安路司法所沙河口区西安路街道工华东巷13号

  李家司法所沙河口区李家街道金盾路127号

  春柳司法所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马栏司法所沙河口区马栏街道益嘉广场公建6号

  南沙司法所沙河口区五一路117号

  报名时间: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19日

  9:00-11:30,13: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陈莉娜84368703

  4.申请担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还需提交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或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将对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三)确定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若申请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中进行随机抽选。

  (四)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宣誓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司法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个人申请表.xls (23.0 KB)

附件:组织推荐表.xls (29.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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